Rules协会章程
宁波市服装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服装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Gar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服装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推进宁波服装产业发展,服务宁波服装企业成长的主体任务,坚持务实创新、科学专业、诚信服务。努力研究推动我市服装产业的创新和提升,积极沟通和协调服装企业与政府、社会的协同关系,协助落实发展服装产业,培育服装企业的政策促进。开展全市服装业内外的经济、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推进服装业的推广和国内国际合作。协调同业关系,营造良好环境,维护服装企业的合法权益,共同推进宁波服装业科学发展进程。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为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为宁波四明金融小镇商务社区委员会。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立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宁波市服装协会的业务范围是组织开展行业联系、协调、交流,提供生产信息,参与重大技改项目论证、监督,制定行规行约,组织展销、洽谈、考察等。具体业务范围:
(一)根据行业特点,制订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企业整体利益。由政府部门授权,赋予协会有制定实施《行规行约》的权力和职能。
(二)研究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拟定行业长远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全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立法建议并协助政府贯彻实施。
(三)帮助和促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家的成长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争先创优,培育新一代企业家健康成长。
(四)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服装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五)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和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预测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推进行业信息网络建设,开展信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行业期刊。
(六)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自律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七)受政府及有关公司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放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组织国内、国际间的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开展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八)研究分析国际经济形势,关注国际贸易发展趋势,建立健全行业的产业保护机制,协调解决贸易争端;组织或参与有关服装行业展览、展销、洽谈等商务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成员企业知名度。
(九)紧靠互联网发展机遇,积极推进企业智能化建设,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培育专业市场。组织开展行业及企业间的经营、生产、管理、人才、技术的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举办国内外服装专业性展会及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推荐表彰活动;大力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提高自主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十)开展行业各类专业人才培训、推介等服务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服装及相关产业链和供应链产业经营的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设计、教育、流通和传播机构、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单位会员;
(四)凡愿意为服装行业和服装企业作出贡献,热心参与和支持服装业发展的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决;
(二)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编辑的有关书刊、资料的权利;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资询服务的权利;
(四)可向本会提出并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及要求;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为本会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单位如有自行停产或转产、破产、被依法撤销等情况应办理退会,未办理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以及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五年一届制,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协会荣誉会长(以下名誉会长均改为荣誉会长)和专业指导委员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和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本会会长及全体副会长在本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本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监督、检查、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情况,发现有违反会员大会决议的现象,有权予以纠正;
(二)检查本会内部执行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现有违反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的现象,有权予以纠正;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有奉献精神,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本会副会长、理事可进行增补和调整,由本会理事会议讨论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本会法人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本会秘书处的工作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对在任期内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岗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凡在考核中被认定为工作表现有违反协会有关规定者,可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罢免,并提请理事会或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由3名监事组成。本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与责任: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四)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以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七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捐赠;
(三)服务收益;
(四)政府资助,包括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工作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 一般由本会秘书长(含) 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批。
第五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 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2022年8月30号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